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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802號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聚焦解決拖欠企業賬款面臨的堵點難點問題,進一步明確付款期限,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60日內支付款項。
修訂前的《條例》自2020年9月1日實施以來,對依法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切實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受國內外復雜形勢影響,中小企業應收賬款規模增長、賬期拉長,“連環欠”現象較為突出。其實施也面臨一些問題需要解決,如工作機制不健全,部門職責不夠明確,監督管理措施不夠完善;相關主體的支付責任不夠具體,保障措施不夠有力等。
在規范支付行為、強化支付責任方面,《條例》主要從三個方面作了修訂:一是進一步明確付款期限。明確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的款項支付期限要求,特別是規定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6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應當按照行業規范、交易習慣合理約定付款期限并及時支付款項,不得約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為向中小企業支付款項的條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進度比例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二是進一步完善非現金支付方式。明確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使用商業匯票、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合理約定,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三是明確對無爭議款項的付款義務。增加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的交易,部分存在爭議但不影響其他部分履行的,對于無爭議部分應當履行及時付款義務。
在強化各級政府部門監督管理措施方面,《條例》做出修訂:一是明確定期工作匯報制度。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應當每年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事業單位、國有大型企業向其主管部門或者監管部門報告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情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定期聽取本行政區域內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工作匯報。二是建立約談通報制度。明確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工作政策落實不到位、工作推進不力、嚴重拖欠中小企業款項等情形,有關部門可以采取函詢約談、督辦通報等措施。三是進一步細化限制措施。明確拖欠中小企業款項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對機關、事業單位在公務消費、辦公用房、經費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對大型企業在財政資金支持、投資項目審批、融資獲取、市場準入、資質評定、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投訴處理機制是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的一項重要舉措,《條例》主要從三個方面作了修改完善:一是明確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建立國家統一的拖欠中小企業款項投訴平臺;二是明確相關時限,受理投訴部門應當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程序將投訴轉交處理投訴部門;三是明確受理投訴部門、處理投訴部門、投訴人、被投訴人等各主體的權利義務。
《條例》設“法律責任”專章,明確國有大型企業拖欠中小企業款項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其工作人員的恐嚇、打擊報復和其他違法行為,補充完善了相關法律責任。
《條例》還要求有關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咨詢、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服務。鼓勵、引導、支持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增加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投放,降低中小企業綜合融資成本,為中小企業以應收賬款、知識產權、政府采購合同、存貨、機器設備等為擔保品的融資提供便利。
《條例》共五章三十七條,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